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建立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目录库和物业管理专家库,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评;

(三)指导和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四)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

(五)组织开展前期物业的承接查验;

(六)组织物业管理相关培训;

(七)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协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投诉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