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的车位、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业主共有车位、车库的使用,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对机动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车辆执行公务、应急抢险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