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收益、委员补贴等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业主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居(村)民委员会依书面申请可以组织核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审计。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