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共有收益、委员补贴等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居(村)民委员会依书面申请可以组织核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审计。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