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履行职务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给予委员适当补贴。

补贴资金应当首先在业主共有收益中提取,不足部分由业主共同分摊。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