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因履行职务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给予委员适当补贴。补贴资金应当首先在业主共有收益中提取,不足部分由业主共同分摊。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