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七日前,将筹备组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缴存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帐户。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