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十三条已修改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人选可以由业主联名推荐或者业主自荐。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业主代表的资格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业主代表预备人选;不符合条件的,不纳入业主代表预备人选并书面告知理由。业主代表人选的具体产生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