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向筹备组提供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业主姓名、房号及建筑面积、联系方式);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筹备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成立后,筹备组应当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