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十二条已修改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由十一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的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的律师、其他人员或者机构协助筹备组工作。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