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绿化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无证(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涉及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