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