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的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