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七条有效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