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调查笔录;

(二)依法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制止违法行为;

(三)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采用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措施。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