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权限第十三条有效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执法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