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权限第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