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行统一招录制度。经统一培训、考核并取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