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行统一招录制度。经统一培训、考核并取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