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权限第十一条有效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完成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二)组织和监督辖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