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权限第十条有效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管理目标和考核标准;(二)监督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工作,组织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三)办理本市跨区域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