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山东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更换或者进行节约用水改造;逾期未更换或者改造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