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为家庭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开凿水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取水设施;逾期未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除。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