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为家庭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开凿水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取水设施;逾期未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