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农村生活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