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时收集、运输垃圾或者在收集、运输垃圾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丢弃、扬撒、遗漏垃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