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农村生活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