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清扫分类投放或者随意丢弃、抛撒、倾倒、堆放、焚烧垃圾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