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可以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开展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保洁;也可以向产生农村生活垃圾的单位、农村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收取环境卫生保洁费,专门用于公共区域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工作。

环境卫生保洁费收取的标准和方式等,由村民委员会与产生农村生活垃圾的单位、农村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协商确定。

环境卫生保洁费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其使用情况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