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设施的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