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所需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