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执行垃圾处理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定期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