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执行垃圾处理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定期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