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就近就地减量分类处理。易腐垃圾应当就近就地堆肥,发展生物质能源或者集中进行无害化焚烧。可回收利用垃圾交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有害垃圾应当送交取得危险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单位专门处理。其他垃圾应当采取无害化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处理。鼓励利用生化技术、焚烧发电等方式,综合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