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理第十七条已修改禁止单位和个人将农村生活垃圾丢弃、扬撒、倾倒、堆放在以下区域:(一)公路路面、公路用地范围内和桥梁、涵洞两侧;(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三)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四)其他非指定的地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