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