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染饮用水水源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