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在十日内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