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因过量开采地下饮用水导致地面沉降、水质恶化不宜继续开采的,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停止或者限制开采地下饮用水。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