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选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