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称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商务、农牧、财政、人事、工商、公安、海关、教育、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