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专利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鼓励学校开展专利知识和专利保护的教育,创造条件,开设专利知识课程。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