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为未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广告主,设计、制作、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