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