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