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评估报告无专门的专利评估内容,未将结果及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