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下列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 侵犯专利权的纠纷;

(二)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三)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四)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五)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专利而未支付费用的纠纷。

对前款第(五)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授予之后提出。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