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当事人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 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 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的事实、理由;

(四) 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五) 当事人未就该专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