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当事人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 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 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的事实、理由;(四) 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五) 当事人未就该专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