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根据审议情况,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相关决议,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