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一个月内部署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工作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范围。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工作报告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结合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本级决算、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作出审计整改工作安排,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限,督促整改落实,并将审计整改工作安排和整改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通报。
被审计部门、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应当认真整改和落实,按照规定期限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机关。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