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办法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上一年度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及其报告的同时,提出同期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本级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专项资金、重大政策落实、重点建设项目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等审计中查出的问题,并对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改进工作等提出建议,同时附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和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