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办法第十六条有效被审计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开展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对违纪违法问题,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一)对审计查出问题拒不整改的;(二)整改中弄虚作假的;(三)不如实报告整改情况的;(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五)应当追责而未追究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