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报告或者由人民政府委托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二)审计查出问题比较多的部门、单位整改情况,由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三)本级人大常委会要求开展的专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