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办法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审计查出问题比较多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二十日前,将报告送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报告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