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方总工会以及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和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等方面重大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督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